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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者:數位平台未回應新聞有價 立法才能平等議價協商

國內媒體爭取與全球兩大廣告數位平台業者Google Meta 協商,以新聞有價爭取分潤、演算法的合作,但歷經兩次與數位平台協商,關注議題的傳播與法律學者指出,協商後不但沒有實質進展,還有倒退的狀況,認為不管是Google提出的台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方案、或是Meta的態度,都未能回應新聞有價議題,主張立法才能追求平等議價協商。目前立法院已經有立委張廖萬堅、林楚茵分別提出新聞議價、分潤的法案,希望本會期能夠進入委員會排案審查。

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指出,去年底四大媒體公協會和Google、Meta進行一輪協商,Google在今年3月8日提出了3年3億元的數位共榮基金方案後,在3月27、28日再與Google、Meta協商時,Google表示沒有透過搜尋提供的新聞連結與標題獲利,是把有價值內容帶去媒體網站,建議媒體提案申請共榮基金;Meta直言新聞媒體可以從社群平台導流受益,且傳統媒體內容的價值下降,使用者偏愛影音。

林照真、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與成大法律系教授許曉芬指出,從兩度協商來看,立法才是唯一可以採取保障新聞媒體權益的途徑;王立達指出,兩平台不可能分潤,呼籲媒體不要再三心二意,爭取強制立法,數位部也該拿出自己的法條。

林照真指出,數位平台以媒體的無價內容獲得巨大利潤,但媒體生產優質內容卻要很大成本。她指出有關平台以數位廣告和新聞點擊分潤都避而提,台灣媒體向Google訴求,已經花了很大心力數位轉型,但演算法不斷改變導致分潤更少,希望媒體能與平台合作,例如演算法的合作,分潤機制上的合作,但Google並未回應。

林照真指出,Google強調沒有在新聞連結上獲利,在第二次協商更當著政府官員和媒體代表說,沒有靠連結獲利 這是相當程度的誤導。不管Google News建立自己的新聞品牌,還有Google探索等服務,Google沒有記者和編輯,卻能建立新聞平台,第一是知道新聞的重要性,第二是利用來自各媒體的內容做了免費連結,提供連結或許沒有獲利 ,但導流到新聞媒體,網站上的廣告版位,也是Google的數位廣告聯播網獲得利益,不能說沒有透過新聞內容獲得利益。

王立達指出,媒體議價法是為了解決媒體為公共財的問題,閱聽人的訂閱不足以支應媒體生存,要透過廣告。但現在媒體廣告大量轉向數位廣告,現在廣告聯播網大量分布資訊網站上,最後獲利也回到Google平台,中間商獲利很高 。他直言,觀察第二次協商,媒體與平台業者沒有前進、甚至還往後退,Google之前還願意表示善意,這次就說沒用到連結以及獲利。他呼籲媒體部要三心二意等著平台轉變想法,要堅持立法爭取合理的分潤,以及平台業者提供必要的數據。

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曉芬指出,Google在台灣提出的共榮基金是杯水車薪,效果更有待觀察。平台業者在各地面臨的訴訟中,歐盟已經提出「間接收益」也是一種利益,例如Google一直說只用了連結、並未從內容中獲利,但這是相較直接獲利(直接付錢給Google等平台),平台業者刻意忽略間接獲利,也就是透過標題圖片吸引的讀者和其數據帶來的好處。她表示,現在歐盟與法國對平台的訴訟,強調的就是著作鄰接權的狀況,應該要考慮直接與間接獲利的狀況,例如廣告佣金與相關服務帶來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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