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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要求申請晶片法案補助款的業者 不能「在知情下」合作特定具風險的境外實體企業

對比美國FCC要求領取美國政府補助的電信業者,不得將補助款用於採購中國業者提供設備的限制,美國政府稍早說明獲得晶片與科學法案 (Chips and Science Act)的美國半導體業者,必須簽署未來10年內不會在特定國家擴大產能的條款

另一方面,美國商務部部長Gina Raimondo也說明,申請獲得晶片與科學法案的業者,同樣不能在知情情況下,與特定具風險的美國境外實體企業、機構進行敏感技術或產品研究,甚至連技術授權也不在允許範圍內,同時也不得將補助款用於股票回購。

雖然美國商務部並未明指禁止合作對象,但不難猜測應該就是目前對美國政府來說,有較大威脅的中國等國家,因此要求申請補助款的美國境內業者,不能藉由補助款之利協助這些國家境內產業成長。

而這樣的限制,是否會讓申請補助款的美國境內業者面臨現有合作關係改變,暫時還無法確認,但預期相關業者將會針對現行合作型態作不少調整。

《原文刊登於合作媒體mashdigi,聯合新聞網獲授權轉載。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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