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今年3月底通過數位市場法案 (Digital Markets Act,DMA)之後,歐盟稍早也在數位服務法案 (Digital Services Act,DSA)達成共識。
其中,數位市場法案主要是為了避免科技業者在歐盟市場形成壟斷,而數位服務法案則是聚焦在科技業者服務內容,以及數位廣告內容規範。
依照歐盟反壟斷事務主管Margrethe Vestager表示,數位服務法案主要是為了規範大型科技業者所設計,避免其服務內容、數位廣告服務帶來更大影響,並且必須對自身提供服務造成影響負責。
而歐盟所指大型科技業者,則是包含Google、Meta、亞馬遜等,並且在服務與廣告內容嚴格規範涉及兒童、宗教、性別、總族,或是政治等敏感議題,同時也將避免透過使用者個人隱私投放廣告,或是進行內容精準投放等行為。
同時,新法更將要求科技業者必須每年繳納以全球市場淨利的0.1%計算金額,作為歐盟監管成本費用,預期之後將使歐盟每年增加2000萬至3000萬歐元收入。而若科技業者出現違規情形,將被處以6%全球營收計算的罰金,如果有累犯情況,甚至將被禁止於歐盟境內進行任何業務。
《原文刊登於合作媒體mashdigi,聯合新聞網獲授權轉載。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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