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交通亂象被指是行人地獄 ,為甩惡名6月30日起,車輛與行人間隔約3公尺須停讓,違者最高開罰6000元。近日有網友PO出一段行車紀錄器 畫面,一名推著嬰兒車的女子過馬路時,掏出手機 對著一輛已停等的轎車狀似錄影警示,影片 曝光後引發熱議。
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《爆廢公社二館》PO出一段行車紀錄器畫面,寫道「拿手機的速度好快」。從影片中看出地點是在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與延平北路交叉路口,一名推著嬰兒車的女子通過馬路,一輛白色賓士 在斑馬線 前停車讓行,但女子卻大動作的從口袋中掏出手機,對車賓士車一路狀似錄影警示,直到過了馬路才收起。
貼文吸引逾6千人按讚,對於女子的掏手機速,網友驚訝「難道!…她是特勤人員嗎?這速度堪比拔槍啊!」、「這應該練過,可以上戰場了,掏槍一定快」、「西部片決鬥不會輸!!!」、「快!狠!準!」。
但更讓網友不解的是女子為何會有會這麼大的動作,質疑「有必要這樣嗎?車看到她衝出來不是也停下了嗎?」、「車主明明就減速停等禮讓了,這行人的動作讓人感覺就是挑釁」、「這個用路人從機車待轉格推過去的走法蠻特別的」、「我記得行人未走斑馬線不是有罰錢」。
也有另一派網友表示,「從留言就知道,我國汽車有最大路權,走斑馬線如果被撞雖然很遺憾但在台灣是很正常的」、「都有人了輪子還一直在動,被檢舉也是活該剛好而已」、「汽車也是掏了手機才停的,前面一直兔兔兔,前進10公分他也爽」、「很多人的壞習慣就是車子一直嚕不煞停,嚕到行人過去,只要我不撞到都沒事」。
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4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最重可罰6000元,若因此導致重傷死亡,可吊銷駕駛執照。
雖然是行人路權優先,但不代表能為所欲為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8條規定,行人過馬路時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,或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、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,擅自穿越車道,可處500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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