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會修法將網紅、直播主納入廣告不實處罰範圍,卻未訂「網紅」定義和「網路薦證廣告」具體態樣。商研院國際所所長戴凡真說,由於未詳細定義,預期業界會靜觀其變,等開罰首例出現,才可能影響網紅生態。
網紅帶貨已成網路行銷大宗,包括直播帶貨、寫推薦文或製作影音附帶折扣碼,也有網紅專屬團購價等,報酬更不只有業配費,有些僅提供商品交換或團購抽成,也有網紅標榜「純推薦」愛用商品,沒任何導購連結。
對於公平會新規定,多數網紅表態支持,百萬YouTuber「含羞草日記─草爺」說,「這樣很好啊,以後挑選合作廠商就會更謹慎」。頻道訂閱數近七十萬的瑀熙也贊同「我覺得這樣很好,很多網紅都會接非法博弈的業配在IG限動,這樣終於有一個法規可以去限制和控制。」
頻道訂閱數破七十萬的大胃王路路則說,所謂「不實」定義需要再更明確,「因為有些產品很見仁見智,就怕廠商要求我們做擦邊球,還一邊告訴我們沒關係。」
知名網紅宛宛兒表示,「我本來就滿慎選廠商,試用過好用的才會接,這法案對我不影響。」郭鬼鬼也樂見其成,但她質疑,業界對網紅定義為「數據上超過一千粉絲稱之為奈米網紅」,法規的「網紅」要依什麼標準立定?是否有相關單位認證哪些人是網紅?甚至法案實施後,會否有相關單位協助網紅查證廠商是否違規呢?」她認為這些都需要有更詳細配套。
戴凡真說,公平會執法有幾點要注意,首先是「網紅」定義,以及網路行銷形式比過去增加很多,如未盡速定義出具體執法範圍,未來會徒增執法成本,更有可能「空有法規卻不能執法」;第二是「知情與否」的判斷,如果上述這些都沒釐清,一旦出現開罰案例,爭議也會產生。
此外,戴凡真說,有的網紅有經紀公司,也有部分是個體戶,這些個體戶可能沒有資源做到業配前的查證,沒能力保護自己,這也是執法時需要考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