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紅、直播主小心了!鑑於網紅、直播主等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,但代言內容即使誇大不實也不會受罰,公平會委員會議上月通過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」修正案,將網紅、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,如果涉有廣告不實,將被處五萬至兩千五百萬元罰鍰。
今後網紅、直播主若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,不論身分是賣家或薦證者,若有廣告不實一律會挨罰。
網路時代,不少人靠著網路平台Facebook、Instagram累積名氣,做起各種代銷及代言生意,但衍生的消費爭議也隨之而來,為將新興廣告型態納入規範,公平會因此修正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。
公平會表示,網紅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,不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,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,網紅都是賣家身分,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,如果內容涉有不實,網紅會被認定是廣告主,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廿一條規定予以開罰。
官員說,即使網紅不是賣家,而是在幫廠商代言,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,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,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,如有不實,造成消費者損失,也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。
不過,公平會在新修訂的處理原則雖然納入網紅和直播主,卻未寫明所謂的「網路薦證廣告」有哪些態樣,對「網紅」一詞也沒有定義,例如是否一定要有認證藍勾勾、或追蹤數達到多少人等。公平會官員指出,這都要等統整國際案例後,再行定義,或是已經出現疑似違法案件,再來個案審酌。
商研院國際所所長戴凡真表示,法規從訂定到實際執法,之間會有一段距離,由於法規文字沒有具體細節,因此預估業界會先觀望,有開罰案例之後,業界才會有動作,屆時才能看出對網紅帶貨生態有沒有影響。
另外,公平會也將過去常被處罰的廣告不實態樣案例納入處理原則,以廣告就贈品(或贈奬或抽獎)活動內容為例,如果參加辦法等與實際不符,或附有條件卻未明示,例如直播主為促銷商品或服務,於YouTube直播抽獎活動廣告,未同時揭露獲獎後領取獎項資格限制條件,就屬廣告不實。
又如廣告提供禮券、買一送一、下載折價優惠券等優惠活動,但未明示相關使用條件、負擔或期間等,例如網紅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於Instagram刊播商品優惠活動,未完整揭露活動限時限量或不適用的購買商品範圍等限制條件,也有廣告不實之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