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 聯邦陪審團今天裁定,谷歌公司(Google )必須支付4.25億美元(約新台幣131.7億元)賠償金,理由是Google在近億個用戶已關閉追蹤 功能後,仍持續蒐集資料,侵犯用戶隱私 。
綜合路透社與法新社報導,舊金山聯邦法院在審理此案後作出上述裁定,針對Google過去8年間,進入用戶的行動裝置,蒐集、保存並使用其資料,違反其「網路及應用程式 活動」(Web & App Activity )設定的隱私承諾。
原告用戶原本尋求逾310億美元的損害賠償。而陪審團認定,在原告所提的3項隱私權侵害指控中,Google對其中兩項負有責任;但陪審團同時認為,Google並未出於惡意行為,因此不須支付懲罰性賠償金。
Google發言人證實這項裁決,並否認公司有任何不當行為。
這起集體訴訟於2020年7月提出,指控Google即便是用戶關閉追蹤設定後,仍透過Uber、Venmo及Meta旗下Instagram 等應用程式,持續蒐集用戶的資料。
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希柏格(Richard Seeborg)認定此案符合集體訴訟條件,其中涵蓋約9800萬個Google用戶與1億7400萬台裝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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