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最高法院今天裁定,科技龍頭谷歌(Google)在與甲骨文公司長年的版權糾紛中大獲全勝,法官認為,Google使用Java程式語言開發Android行動作業系統,屬「合理使用」。
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票對2票的表決結果做出這項裁定,Google無須支付數十億美元的費用給甲骨文公司(Oracle)。此案被視為數位時代版權的重要風向球,備受各界關注。
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爾(Stephen Breyer)在39頁的主要意見書中寫道,即使Google使用了受版權保護的材料,「這裡所談的複製仍屬合理使用。因此Google的複製並未違反版權法」。
此案攸關版權保護是否應擴及應用程式介面(API),即允許程式和應用程式一起運作的軟體編碼片段;而若應用程式介面應受版權保護,Google使用甲骨文公司有版權的材料,又是否屬於「合理使用」。
這場打了10年的官司除了受到科技企業和創意產業的關注,也引發關於電腦代碼片段應獲得多少版權保護的熱烈討論。
過去曾有兩場各自進行的審理,最終陪審團都認定Google的軟體介面並未不正當使用Java編碼,這讓Google免了可能高達數十億美元的賠償。
但2018年,上訴法院不認同上述裁定,認為軟體介面也受版權保護,於是Google將此案訴諸最高法院。
甲骨文公司於2010年收購昇陽電腦公司(Sun Microsystems),取得了昇陽開發的Java語言版權,並據此在最初的訴案中,要求90億美元賠償金。
甲骨文公司指控Google剽竊1萬1330行電腦代碼和組織方式,盜用了Java軟體,以打造Android系統,賺進數以十億計美元的收入。全球開發人員為Android系統開發了數以百萬計的應用程式,現今世界上超過70%的行動裝置由Android系統驅動。
Google副總裁華克(Kent Walker)透過聲明說,今天的裁定結果是「消費者、電腦相互操作性及計算機科學的勝利」,且「這個決定讓下一代開發人員有了法律確定性,他們的新產品和服務也將嘉惠消費者」。
甲骨文公司則堅稱,這起裁定將Google竊用版權、壯大自身的行為正當化。甲骨文執行副總裁兼法律總顧問戴利(Dorian Daley)表示:「Google平台(靠這項裁定)變得愈來愈大,市場力量也愈來愈強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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