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痛批甚至 YouTube 流量還比很多 OTT 業者多、網紅影響力更大,為什麼只管拍劇的 OTT,不管 YouTube?
引起業界高度關注,由 NCC 擬定的 OTT 專法(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)日前終於推出草案,並在今天大陣仗舉辦公聽會先帶大家快速回顧一下重要爭議:
1.只管 PGC,不管 UGC:專法明確指出只管 Netflix 、LINE TV 這種專業拍攝的節目平台,但 YouTube、TikTok,或是 Facebook 等 UGC 平台不在此限。
2.將緊盯 OTT 訂戶數、流量、與機房:甚至 OTT 業者網頁公開揭露伺服器、儲存裝置之所在地等隱私保護政策資訊。
3.抓大放小:先以自願登記制方式進行 OTT 業者管理,但業者到了一定規模就會要求登記。
4.封殺愛奇藝 、騰訊 等中國業者:專法將賦予 NCC 權力,「從旁側擊」禁止電信業、網路業不得為中國 OTT 提供資料中心、快速存取等服務;但複雜的是經濟部日前另已依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,今天正式公告愛奇藝、騰訊違法。但這非台灣觀眾就看不到愛奇藝了,還是可以另外連線到愛奇藝香港伺服器,但商業模式就變成了跨境付費,愛奇藝台灣代理商歐銻銻也前途未明。
為什麼 NCC 這次會大費周章草擬 OTT 專法?近因是今年 3 月 10 日民進黨立委范雲在行政院會總質詢時,明確指出愛奇藝在台超過 600 萬人次下載,中國紅色滲透日漸嚴重,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回應承諾「一定防止」。
遠因則是愛奇藝、騰訊長年使用了委託本土代理商的方式繞道來台,踩在灰色地帶,今天 NCC 、經濟部可說是「一次解決」。而且不同於業界聲音普遍反對,NCC 也挾帶著七成同意 OTT 應適度管理的高度民意推動立法。
今天 OTT 業者、協會對 OTT 專法草案意見的主旋律共有六項:
1.流量、使用者數量、營業額、點擊數等資料屬於網路業業者的高度商業機密,對提供給政府有相當大的疑慮。而且像 LINE 這種多服務合一的平台來說,他的會員數很難認定哪些是 OTT、哪些是其他服務的,很難精確提供 OTT 獨立的流量、使用者數量、營業額。
2.抓大放小標準難以評估:雖說初期採志願登記制,但不少人批評抓大放小的標準到底在哪?目前專法草案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業者必須登記,可是法條裡都沒講到底多大才要登記,這樣會進一步影響 OTT 業者的投資意願。
3.PGC 與 UGC 問題:此外許多業者跟協會人士認為現在 PGC 跟 UGC 已經難以界定,甚至 YouTube 流量還比很多 OTT 業者多、網紅影響力更大,為什麼只管拍劇的 OTT,不管 YouTube?
4.獎勵機制:專法草案裡明定 OTT 需開設台灣內容專區,並公開揭露投資、製作台灣節目的資訊,如果沒有開設台灣專區或揭露台灣節目資訊甚至會被罰款。不少業者表示他們都很贊成投資台劇,但不應該強制處罰過於嚴苛,而應該多多以獎勵鼓勵。
5.打擊盜版:有人形容專法是「只管好學生,不管壞學生」盜版影音網站每年傷害台灣 283 億產值,為什麼不積極抓他們?要的話就擴大 OTT 專法範圍,把加強打擊盜版措施直接寫在專法裡。
6.資料中心、CDN 業者責任過重:專法裡也有規定雲端平台、資料中心、CDN 等業者不得提供服務被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禁止的中國 OTT,否則會遭受罰款;但就連台灣美國商會代表都指出,專法可能會讓原本 NCC 執法角色責任被迫轉到這些雲端、資料中心、CDN 業者上的疑慮。
位於暴風眼的愛奇藝台灣代理商歐銻銻董事長范立達還痛批,「專法不是輕度管理嗎?怎麼每個業者都對專法感到害怕恐懼,這根本前所未見。」而且經濟部公告的「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」跟 NCC 的 OTT 專法根本是疊床架屋,愛奇藝現在既然已經被經濟部禁止了,是不是專法內第 12 條禁止中國 OTT 的部分可以直接改掉了。
《本文作者 Chris ,原文刊登於合作媒體INSIDE,聯合新聞網獲授權轉載。》